高龄老人亡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各地民政(老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其他民政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方法,协调金融机构,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银行存折,实施社会化发放。个别地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发放。
已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但在高龄津贴发放前已经亡故、迁出的,可采取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到位。
五、管理要求
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并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检查与指导。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发放,确保进出合理有序,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要进行一次资格条件复审,复审中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户口迁出本市等已丧失享受条件的情况,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的新增、变更(升级、转移、暂停)、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报区(县、市)民政(老龄)部门;各区(县、市)民政(老龄)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高龄津贴汇总表》提供给市民政部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月城乡居民社会保险高龄津贴发放人员(或人员增减)电子数据提供给区民政(老龄)部门。同时,区民政(老龄)部门将上月城乡居民社会保险高龄津贴发放情况反馈给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的安排拨付,采取年初预拨和年底结算的办法。每年1月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高龄津贴预拨给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民政(老龄)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12月份根据民政(老龄)部门本年度实际发放情况予以结算。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民政(老龄)部门每年1月底之前,核实本地区上年度高龄津贴发放情况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市级财政统一对补助资金进行体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