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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办关于印发《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年龄证明。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并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

  高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仅享受津贴标准提高,其他条件没有变化,无须再次提交申请。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认真调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需跨区(县、市)或至外地调查核实的,可以顺延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审核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当地民政(老龄)部门复核。民政(老龄)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复核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报市民政局备案。

  《高龄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当地民政(老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四、发放要求

  高龄津贴的发放,以年龄、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按人逐月发放,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高龄津贴发放到位。

  高龄津贴自申请人符合年龄、户籍条件的当月起计发,发放至亡故次月止。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一月度起申请高龄津贴。

  户籍新迁入杭州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从迁入当月起申请,从迁入之月起计发。

  因各种原因延误申请的,经审核后,高龄津贴从申请人符合年龄条件的当月起补发。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区(县、市)迁移户籍的,应在30日内到迁入地民政(老龄)部门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户籍迁出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的,所在地民政(老龄)部门要办理注销手续,从迁出次月开始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从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之日起满6个月的,津贴停止发放。因音讯全无而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后,可以重新申请高龄津贴,核准后,从停止发放津贴的当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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