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医生承担下列突击性、临时性工作任务,视作到农村服务时间:
①参加烈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救工作(包括路途时间,下同);
②参加救灾防病医疗队;
③参加“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
④接受组织指派到县及县以下单位的会诊、手术、体检等医疗工作;
⑤接受组织指派到县及县以下单位的讲学等教学和科研工作;
⑥组织指派到农村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
四、组织管理
1、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工作采取单位申报计划与局下达任务相结合的方法。具体由局医政处牵头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的计划、组织和协调等工作,基妇处、人事处配合。
2、各单位要加强对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单位医教、人事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的有关具体工作,并根据要求,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3、各单位于每年年底之前将次年到农村服务的人员名单和拟下派单位报局医政处,局医政处会同有关处室根据派遣单位与接收单位的需求确定下派任务。
4、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工作的派遣单位与接收单位,原则上参照局医政处、基妇处制定的“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单位”(见附件),也可由双方单位自愿协商达成意向,局医政处、基妇处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5、派遣单位与接收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派遣单位与接收单位应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协商派出与接收人员的需求,并报局医政处审核后,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城市医生在农村服务期间,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下派医生要遵守所在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接收单位的管理。
7、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结束后,由局医政处(到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由局基妇处)出具相关证明,经局医政处审核后办理《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合格证》,作为晋升高一级职务的依据。
五、要求
1、开展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讲究实际效果。注意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发挥城市医生在农村工作的实际作用。反对形式主义。
2、各接收地区和单位应积极承担接收任务,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在政治上关心下派医生,并为下派医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