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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生到农村有关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生到农村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提出的“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2002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建立和实行发达地区医务工作者到欠发达地区任职制度”的精神,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的实施办法》(浙卫发[2004]95号),结合我市卫生系统的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1、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包括发达地区医务工作者到欠发达地区任职,下同)是指市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到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工作,并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必备条件的制度。
  2、实行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的制度,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做好农村防病治病工作,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促进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下派对象
  1、 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的下派对象,一般为需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的临床医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要求:
  ①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者;
  ②已援疆、援藏、援外和下派基层锻炼半年以上者;
  ③已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单位工作1年以上者。
  2、市级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一般下派到本市所辖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可安排到所辖县的县级医疗机构。
  三、时间和任务
  1、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的累计时间为半年至一年,原则上分为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以前3个阶段,每个阶段累计时间2个月以上,也可以提前完成。
  2、为便于组织管理,对城市医生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按3个阶段到农村服务的,每个阶段至少参加一次为期连续1个月以上的到农村服务。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结合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工作,应根据需要,至少下派1名医生(或行政管理人员)到欠发达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任职,下派任职时间为连续半年至一年,具体由市卫生局负责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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