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合会审会议首先听取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单位及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等相关情况作出的说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再由会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公告和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审查标准、标段划分及投标人投标标段分配、技术要求、评标标准、合同内容、工程量清单等主要条款进行逐条审查;通过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单位或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负责按照会审会议议定事项进行修改,形成定稿。
(四)市招标局对修改后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依法进行备案。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应及时按规定予以发布。
(五)联合会审会议参与单位应严格执行和组织落实会审会议议定事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更改。
(六)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发售后至开标前,需要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须报经市招标局审查备案;如进行重大补充、答疑的,须报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或报经联合会审会议决定。
六、联合会审会议的组织实施
(一)联合会审会议在市招标中心进行,会务工作由市招标中心负责,会审费由招标人支付。
(二)市招标局负责召集审查委员会成员;如有评审专家参加审查委员会,市招标局负责主持审查委员会预备会议并推选1名资深专家担任审查委员会主任。
(三)联合审查委员会会议由推选产生的委员会主任主持;没有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的由市招标局主持。
(四)联合会审会议根据招标和采购需要随时召开,具体召开时间和参与会审单位,由市招标局与招标人商定或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七、联合会审制度的纪律保障
(一)市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联合会审会议召开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审查,在会审会议上依法提出具体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会审过程中,依照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问题应予指正而未指正的,以及其他不依法正确履职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应纳入会审范围而不报经会审、已经会审而不执行会审会议议定事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