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集中采购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会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二)联合会审会议首先听取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单位及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等相关情况作出的说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再由会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公告和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审查标准、标段划分及投标人投标标段分配、技术要求、评标标准、合同内容、工程量清单等主要条款进行逐条审查;通过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单位或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负责按照会审会议议定事项进行修改,形成定稿。

  (四)市招标局对修改后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依法进行备案。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应及时按规定予以发布。

  (五)联合会审会议参与单位应严格执行和组织落实会审会议议定事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更改。

  (六)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发售后至开标前,需要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须报经市招标局审查备案;如进行重大补充、答疑的,须报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或报经联合会审会议决定。

  六、联合会审会议的组织实施

  (一)联合会审会议在市招标中心进行,会务工作由市招标中心负责,会审费由招标人支付。

  (二)市招标局负责召集审查委员会成员;如有评审专家参加审查委员会,市招标局负责主持审查委员会预备会议并推选1名资深专家担任审查委员会主任。

  (三)联合审查委员会会议由推选产生的委员会主任主持;没有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的由市招标局主持。

  (四)联合会审会议根据招标和采购需要随时召开,具体召开时间和参与会审单位,由市招标局与招标人商定或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七、联合会审制度的纪律保障

  (一)市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联合会审会议召开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审查,在会审会议上依法提出具体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会审过程中,依照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问题应予指正而未指正的,以及其他不依法正确履职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应纳入会审范围而不报经会审、已经会审而不执行会审会议议定事项的行为,要严肃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