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的可行性、建设方案、相关规范性技术标准及所涉行业具体要求等情况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建议意见。对降低标准或者提高标准的,必须书面说明。
8.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建议意见。
四、会审的主要事项
联合会审会议主要会审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所涉各项条款,重点会审以下事项:
(一)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根据项目的特点及标的实际,适度设置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原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提高项目资质等级门槛,人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投标规则的确定。按照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标准招标文件(统一简称《标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制作招标方案,对投标人的投标规则必须明确、公开、透明,不得含混不清,预留空间。
(三)中标方式的确定。按照《标准文件》中提供的中标人确定方式,审查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选择该次标的最终中标人的确认方式。
(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缴及项目资金的拨付。根据标的大小,依法核定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额度、缴纳及退付方式、项目资金的拨付等。
(五)中标人低价风险担保金的确定。凡低于基准值(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作为中标人的低价风险担保金,并确定担保方式(履约现金担保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等)。
(六)工程概算的调整和工程量的变更。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相关调整和变更,并要严格按照《蚌埠市大建设项目概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蚌大建指〔2010〕16号)规定执行。
(七)其他需要会审的事项。
五、会审的基本程序
(一)市招标中心在收到招标人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当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编制完成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的当日),先行送市招标局相关科室依法进行审核审查,同时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市招标局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专家进行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