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
(一)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大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类)、市经信委(电力设施类)、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类)、市住建委(房建市政类)、市交通局(公路工程类)、市水利局(水利工程类)与专家组成,可为5人以上单数。
以上单位根据项目具体事项需要,参与招标文件会审。
招标人委派的代表原则上为1人,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该招标采购项目相关领域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还应具有该项目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熟悉招标项目的情况和各项经济、技术要求;
3.能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4.应当是招标人的在职人员。
市招标局负责监督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落实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市监察局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该次招标活动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二)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非歧视性、完整性、合理性、实用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审意见书并签字,招标文件审查委员会成员缺席的可在会审前将个人意见反馈给审查委员会并在会后对会审意见书进行确认。
(三)审查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发改委:对批准立项、核准招标事项作出说明,对审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审查招标程序的合法性等情况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2.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委:负责提出招标文件所涉及投标人资质等级标准的建议;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合法性以及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和建议。
3.市财政局或政府融资平台:对招标文件所涉资金来源、拨付方式、决算等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和建议;对政府集中采购预算控制价进行核定。
4.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编制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并就采购单位的采购方案提出具体建议。
5.安排投资的政府部门(单位):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的评审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和建议。
6.委托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采购事项、采购方案、相关规范性技术标准及所涉行业具体要求等情况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建议意见。对降低标准或者提高标准的,必须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