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或者授意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的;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授意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或者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
(八)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的;
(九)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
(十)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
(十一)同一人携带2家及以上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答疑、交纳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十二)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十三)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注册在同一单位的执业人员为同一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提供咨询或者代理服务的;
(十四)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注册在同一单位的执业人员为同一项目的2个以上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核查,经集体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者雷同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者乱抬的,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