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不还本金,但应足额支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按还款计划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第五章 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在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承担;在市财政供给的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其中,中央财政承担7.5个百分点;省财政供给的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承担6.5个百分点,市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财政承担6.5个百分点;高校承担1个百分点。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机构应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当年实际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身份信息、学籍信息、贷款金额、利率、利息、贴息等情况以高校为单位进行统计并报省农信社蚌埠办事处,由省农信社蚌埠办事处集中转报省农信社。
第二十二条 市教育局接收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核实的贴息材料和当年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辖区各高校确认。各高校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确认情况反馈至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集中转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厅统一归集,市财政和高校承担部分应按要求及时上划。
第六章 贷款管理及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操作规程,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确保应贷尽贷。
第二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对单独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台账、单设科目,实行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