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贷款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当地民政部门盖章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三)新生提供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供审核),以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在校学生提供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和学校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
(四)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有关申请表格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处领取。
第六条 已经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需要当年续放的,应向贷款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二)已签订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三)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第七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操作办法,申请受理日期定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20日。
第八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收到学生首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贷前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和划款委托授权书,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后根据划款授权委托书,将贷款资金从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汇划至其所在高校指定的账户,并备注借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
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当及时告知借款学生,并将贷款中生活费部分转发给借款学生。
第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手续时,应当及时将借款学生的信用信息准确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仅限用于借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及基本的生活费,年度贷款金额不超过一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其中学费贷款金额不超过高校学费的收取标准,基本生活费贷款金额不超过院校所在地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机构根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学生协商确定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