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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支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申请贷款的学生在其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 贷款申请及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学前户籍在我市辖区内;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安徽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学校名单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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