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评委会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负责人、质量专家、行业技术专家组成。评委会名誉主任由市长担任,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质监部门提出,报市政府确定。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由市质监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办公室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审定。
第九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名单;
(四)邀请市政府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评委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组,具体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并报评委会批准;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评审员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按行业分类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和优胜劣汰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发布评审公告,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情况;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七)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意见,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推荐专业人士担任市长质量奖评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