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二者相加最高分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条 中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和评标时确定的规划设计成果和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必须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2%,建设单位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还款担保。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经查证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的取消其投标、中标资格,已中标的视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