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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3.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资金证明;

  4.企业近3年累计开发20万平方米业绩有效证明材料。

  (二)技术标书内容:

  1.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成果文件,并附环境设计、建筑单体设计方案、配套设施、户型及其组合、按保障性住房户型规定制定户型一览表、结构和建筑及其他设计说明书;

  2.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的组成明细,包括土地费用、建安费用、配套费用、相关税费、贷款利息、预期利润以及工程前期费用等;

  3.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及交付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投标人;中标人存入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作项目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勘察招标项目,对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出。标书一经投报,视为无异议。

  招标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变更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前做出变更修改或者撤回标书。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评标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费。

  第十五条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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