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行政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公开收费依据、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 凡属市级以下(含市级)批准或确定的收费项目,应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执行,尽可能降低行政审批成本,减轻群众负担。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行政审批申请人接受中介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以有偿服务代办理行政审批项目,不能允许中介组织以联合办公、就近办公等方式,指定申请人接受有偿服务。
5. 各级物价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所涉及收费的管理,严肃查处各种收费违法违纪行为。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四查”活动,找准存在问题。
1. 内部查。各级各部门要对所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务服务状况进行全面自查,深入查找在工作机制、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工作效能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出改进政务服务工作方面的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2. 外部查。要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设立征求意见箱、上门征询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提高本地本部门行政审批效能的意见和建议。
3. 对口查。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审批业务的工作实际,主动邀请上级对口部门、本级相关部门、各方评议出改进政务服务的建设性意见。
4. 对比查。学习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认真对比和参照,找出影响行政审批效率的关键问题和根本症结,制定最优工作标准。
(二)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对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推进“三减”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监察、法制、物价、财政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软环境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级各部门落实“三减”工作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落实行政审批“三减”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问效,确保行政审批“三减”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三)严明工作纪律,落实责任追究。
要把开展推进行政审批“三减”工作作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并纳入行政效能监察范畴。对不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不认真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三减”工作以及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行政审批不及时、存在乱收费等问题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