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管理权属于市级的,可以通过委托下放的方式下放给县级行使审批,主动做好审批权限下放工作。
3. 对明确“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下放范围另文规定”的审批事项,按照“谁下放,谁规定”的原则,由市直有关部门尽快行文明确有关规定,任何部门不得以各种理由阻碍下放或拖延下放应下放县级管理的审批事项。
4. 对下放到县级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结合、权责一致,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把该放的放好,把该管的管好。
(三)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程序。
1. 要进一步优化部门审批办理总流程及部门内部审批流程,继续推进审批事项“两集中”(部门内部向审批办集中、各部门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对照先进地区行政审批事项的最快速度进行流程再造,固化办事程序,切实解决审批程序复杂、互为前置条件、重复审批的问题,实现审批再提速。
2. 简化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不得在法定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之外,要求申请人增加提供其他材料,不得在法定条件外增设其他条件。
3. 大力推行“并联审批”机制。凡是确需2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核且互为前置或者并联关系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由牵头单位协调、组织各责任单位同步进行审核办理,各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提高审批效率。
4. 要完善畅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凡属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民生项目,所需的行政审批事项均应纳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集中受理、联合审批活动,积极探索行政审批代办制等新机制,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四)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着力提高审批效率。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以先进城市为标杆”的要求,在优化内部审批流程的基础上,对照百政发〔2010〕43号文件明确的审批承诺时限,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进一步压缩审批承诺时限,力争实现各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承诺在法定时限内缩减50%以上的目标。同时,尽可能扩大当场审批办结(即办件)事项范围。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1. 认真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凡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利用行政审批进行收费或者搭车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