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改善政务环境,实现行政审批提速、工作提效、服务提质、形象提升的目标,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软环境建设年”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的“三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严格审批事项管理。
属于下列情形的事项,一律取消行政审批:
1.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
2.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及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 在我市实际不存在实施对象或实施要件不存在的事项。
对明确取消的事项,严禁继续实施审批或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变相审批。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实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百政发〔2010〕43号),凡不列入该目录的审批事项,均都不得再实施;凡发现自立审批项目或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变相实施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各县(区)要按照百政发〔2010〕43号文件要求,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确认,并于2011年10月底前报市法制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逾期不报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扩权强县服务基层。
1. 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和《百色市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154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对照《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和《委托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的内容,坚持“依法合规、能放就放、责权统一、规定管理”的原则,属于市、县都有管理权但对管理权未作明确划分的,都要下放县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