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申请对象必须提供如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本人退休证及复印件一份;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现本市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养老收入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养老收入领取卡;领取卡无明确记录的,凭退休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证明)。
《通知》下达前已享受支内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和节日补助的人员,不再重新核定生活补助和节日补助的条件,按区总工会移交名册继续予以发放。对其中提出申请分档帮困补助的人员,须申请人提供本人申请之日的上月养老收入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二)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后,作为正式受理。受理窗口在正式受理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加盖受理专用章,将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全部交给街镇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复核。
(三)复核
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发放或不同意发放的决定,加盖复核专用章,并将申请表一份转回受理窗口;特殊情况需实地调查的,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后一个月内,作出同意发放或不同意发放的决定,加盖复核专用章,并将申请表一份转回受理窗口。
(四)发放
受理窗口对复核同意发放的,从正式受理之日的当月起按规定予以发放,并造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区民政局备案;对不同意发放的,应按照复核意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补助金按季度发放,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发放。
(五)定期核查
享受帮困补助人员的生存状况,由户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核实,核实时间为每年6月、11月,并将去世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受理窗口,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帮困补助金。
享受分档帮困补助的人员,于每年十一月向受理窗口提供上月养老收入证明。申请人养老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填写《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受理窗口按规定提出拟办意见,将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养老收入证明,交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受理窗口根据复核意见,作出相应变更,并通知申请人。对无法提供上月养老收入有效证明的,经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复核确认后,书面通知受理窗口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分档帮困补助金。
(六)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
街镇劳动部门将复核同意后的申请表复印后交街镇医保服务点,由街镇医保服务点上报区医保办,做好对象的纳保、医疗费补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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