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3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
(2)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
(3)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期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4)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下列特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符合廉租住房其它申请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
(1)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3)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4)文革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为适应情况的变化,逐步建立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家庭现有的住房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等相应材料,由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廉租申请,由房地办事处负责住房面积核定,并由区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对,居委会和物业公司负责配合调查等相关工作。
2、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至街道(镇)受理窗口并提交申请材料,街道(镇)廉租部门先进行预审,街道(镇)廉租部门受理、初审,共22个工作日,其中,现住房面积核定7个工作日,收入核对15个工作日。
3、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复审8个工作日将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进行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给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六、配租标准和方法
(一)配租面积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对原有住房的家庭按原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与7平方米的差额面积计算配租面积,并实行面积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办法,即:每户补差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按实计算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配租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