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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请予批转区综治办、区地区办、区房地局<关于开展住宅小区“群租”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的请示》的通知

  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制“群租”现象的蔓延;进一步规范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开展好政策宣传,形成依法租赁的舆论导向;层层落实好责任制,建立长效的综合管理机制;积极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形成业主自我管理的机制。
  三、整治范围
  2007年度的整治范围为2003年1月1日后竣工的住宅新建小区内的下列“群租”行为:
  1、将一间房间出租给多个自然人或家庭,或者出租给一个家庭,但人均承担租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
  2、将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或者厨房间、卫生间等改为卧室,对外出租的;
  3、擅自将购买或承租的居住房屋分割搭建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租的;
  4、将购买或承租的居住房屋出租给单位后,单位在安排员工住宿时,有上述三类情形的。
  四、组织领导
  1、由区房地局牵头,会同区综治办、区地区办、公安嘉定分局、工商嘉定分局、区规划局、区卫生局、税务嘉定分局成立整治“群租”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庄木弟副区长任组长,区综治办、地区办、房地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房地局。区整治“群租”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镇、街、工业区、菊园新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各镇、街、工业区、菊园新区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办、地区办、派出所、房地办事处、工商所等相关部门组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织居委、物业、社区综合协管员队伍等力量,负责做好辖区内整治“群租”专项工作。
  五、工作职责
  1、区房地局是整治“群租”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对违法违规出租的要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对“群租”进行认真界定,规范房屋租赁经纪行为,指导业委会将整治“群租”行为列入《业主公约》,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加强日常管理。指导物业公司对有“群租”行为早期特征、早期现象的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同时,负责查处房屋分割搭建过程中擅自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进行行政处罚。
  2、区综治办是整治“群租”工作的领导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整治“群租”专项工作的相关事宜。
  3、区地区办负责做好全区居住房屋租赁综合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组织社区综合协管员队伍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员的管理工作,动态掌握出租屋内“群租”现象,配合物业、居委做好上门督促整改工作。
  4、公安嘉定分局负责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治安和消防管理,落实房屋租赁人的信息采集责任,办理和查验居住证,与出租人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消防检查,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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