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非农就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
(嘉府发〔200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非农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和《中共嘉定区委关于加快推进和谐嘉定建设的实施意见(2007-2011)》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本区非农就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象范围
本区范围内企业单位和镇、村两级集体组织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男性不满60周岁或女性不满55周岁、原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标准缴费的非农就业人员。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在职农村合同制工人不适用本意见,仍按原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待本市今后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参保方式
1、用人单位应按《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上述从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农保帐户暂作封存。
2、上述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时,符合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镇保相应待遇;不符合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照《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续缴、补缴”的有关规定,延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办理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3、 上述从业人员中曾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女性,当其年满50周岁时,不符合享受城保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延续劳动关系至55周岁,劳动关系延续期间应按有关规定继续为其缴纳镇保各项社会保险费。
4、上述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停止镇保按月缴费后,应开封农保帐户,仍回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参加农保。
5、 新进用人单位的非农就业人员,应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办理镇保参保手续。
三、转移衔接
曾参加过本市城保、镇保或农保的上述从业人员,当其到达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按照《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4]1号)和《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医保[2005]49号)的规定,社会保险关系可以为其接续,将在城保、镇保、农保的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衔接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