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稳粮资金的实施意见[失效](发布日期:2008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嘉定区稳粮资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府发〔2007〕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农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委、区审计局、区粮食局《关于完善嘉定区稳粮资金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完善嘉定区稳粮资金的若干意见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农委〔2006〕203号)的精神,以及2005年本区相应出台的一系列稳粮政策,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提高粮食生产的规模化水平,现就完善本区稳粮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对象
(一)在本区范围内种植水稻的农户;
(二)在本区从事水稻种植的其他农业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等。
二、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粮食种植补贴。包括水稻种植补贴、农机作业服务补贴、水稻种植物化补贴。
1、水稻种植面积补贴
(1)单户种植规模15亩以下,补贴70元/亩;
(2)单户种植规模15-30亩(含15亩),补贴80元/亩;
(3)单户种植规模30亩以上(含30亩),补贴100元/亩。
2、农机作业服务补贴
实行“统一耕作、统一植保、统一供种、统一排灌”,粮田经营权流转期限自2005年起5年以上(必须根据市农委统一印制的土地流转协议文本格式签订协议),且粮田经营规模在30亩以上的专业粮农、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给予农机作业补贴50元/亩。
3、水稻种植物化补贴
(1)水稻良种补贴。对种植优良品种水稻的农户和单位继续实行水稻良种补贴,补贴标准为常规水稻补贴10元/亩,杂交水稻补贴20元/亩。年度享受补贴的水稻优良品种名单由市农委公布。实行统一供种,直接将水稻良种无偿发放到种植农户和单位,以满足生产需要。对经招标确认的种子供应单位供应的常规水稻优良品种补贴15元/亩,杂交水稻优良品种补贴25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