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审计局、区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要对近几年出台的有关责任追究的文件进行清理和规范,制定操作性强、符合实际、完整规范的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构建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框架。2006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怀柔区行政首长负责制》、《怀柔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怀柔区政务督查办法》、《怀柔区财政资金使用和监督办法》、《怀柔区行政执法责任制》、《怀柔区公务员训诫和警示制度》等制度规定,并抓好落实。各部门也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行政责任追究有关规定。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一)强化对政府政令落实不力和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
严格执行有责必究的原则,实施责任倒查制度,出了问题要层层追究,不搞下不为例。对政令落实不力、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要严肃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利益的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严厉追查,依法依纪处理。
(二)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
加大对推诿拖拉、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吃拿卡要等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对一般过错的,给予训诫、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处理;对严重或特别严重过错的,给予处分。
(三)强化对违反财政法规和浪费财政资金行为的责任追究。
加大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格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财政违法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违法所得依法作出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财政资金和公共资源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效益低下等问题,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对落实整改不力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四)强化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对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查。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评议考核中出现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六、整合监督资源,创建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