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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对区政府领导出面协调的事项,要建立督查台帐,经协调决定的事项,必须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认真加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区政府办公室和效能办。决定的事项不能有效落实的,必须查找原因,落实整改。凡属推诿扯皮、不作为的,要查明相关人员责任,给予追究。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发挥网络监察系统对各单位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的实时监控作用,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将各单位办事时限、群众满意度纳入各部门绩效考评。
  (四)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监督制度。
  要加快构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与监督体系。区财政局、审计局要通过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制度、强化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加大对部门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扩大国库直接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比重、实行任中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建立全区公务员岗位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信息库。
  区监察局、人事局要加快建立全区公务员岗位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信息库,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实行行政监督部门信息系统联网,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督信息互通,进一步提高监督效能。
  (六)建立训诫和警示教育制度。
  对有轻微过错的公务员,给予训诫,促使其提高认识、纠正错误,增强过错非小事的观念。建立常态化的警示教育制度,各单位每年要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警示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良思想苗头,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教育。
  四、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度。
  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政府各部门存在的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和部署不力、未按时完成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违反规定进行决策、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等问题,区政府将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方式,对部门行政首长予以问责。
  (二)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执行各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形成责任体系的闭环效应。明确行政过错追究的责任层次,准确界定批准、审核、承办等行政管理环节相关人员(包括部门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普通公务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过错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每一层次、每一职级、每一岗位。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备案备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将行政过错的处理情况报区监察局备案,区监察局每半年向区政府报告一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三)完善和制定行政责任追究的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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