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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小额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
  (六)强化区劳动保障局、各街道、镇乡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控制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风险,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七)借款人(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季度向区劳动保障机构(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向区劳动保障局、个体工商户向所在街道、镇乡社保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及项目进展情况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提前落实还款资金;接受上述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请协调小组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二)负责对各街道、镇乡社保所进行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相关的培训和指导;
  (三)每季度向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及市级担保机构报送营业报告及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做好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按实际贷款本金1%的费率向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拨付担保费或手续费补助。
  第十三条 担保基金日常监管。
  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应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创业、安全运营”的原则,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每年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信用社区的建立。
  以街道、镇乡社保所为基础,以社区(行政村)就业服务组织为依托,吸收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为成员,在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的指导下创建信用社区。各街道、镇乡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6〕56号)中关于建立信用社区的标准,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2年内在16个街道、镇乡全部建立信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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