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设立怀柔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按照京财经一〔2006〕534号文件规定,区财政局出资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初始额,市财政局根据我区担保基金初始额按1:1的比例从市级担保基金中安排配额设立怀柔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项用于为自谋职业的个体经营者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区财政将担保基金初始额存入经办银行专户,凭经办银行出具的专户存款凭证,向市财政局申请怀柔区担保基金配额。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适当调整。
符合条件的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由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第七条 怀柔区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区财政局应建立担保基金的风险机制,及时按规定补充担保基金。
第八条 怀柔区担保基金采取担保机构担保的运作方式,委托担保机构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北京市怀柔区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我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北京银行为我区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九条 成立以主管区长为组长,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为成员单位的协调小组,负责我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小额贷款和担保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管;
(二)审议、批准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弥补小额贷款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核销小额贷款坏账。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
(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配合区劳动保障局和街道、镇乡社保所为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建立信用档案,根据还款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经办银行要将小额贷款借款人基本信息及信贷状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
(二)区劳动保障局应及时了解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防范、控制风险;负责指导街道、镇乡社保所完善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在保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各街道、镇乡社保所应加强对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的培训和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每月对借款人经营状况、按期还款情况和其它社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增补借款人信用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并督促借款人按约定履行义务。
(四)经办银行应安排专人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清收贷款本金,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向担保机构报送回收贷款本金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