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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06〕1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第7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怀柔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6〕53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北京市和我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签约、并承担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我区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建筑、娱乐、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或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建筑、娱乐、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和批发、批发零售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前款所称本区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区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三)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且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
  (四)在街道、镇乡社保所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证》的农村劳动力。
  第四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5万元;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额度一般为20万元,或根据经营项目和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提供担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小额贷款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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