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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归档。要围绕督查全过程,认真做好督查事项登记及重要材料归集整理和归档立卷工作。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
  区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由常务副区长分管。各镇乡、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按照政务督查工作“领导抓、抓领导”原则,行政首长是本镇乡、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确保政令畅通和区政府各项决策的落实负总责,主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及队伍建设
  各镇乡、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明确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科室,在不增加机构和编制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可以成立专门督查机构,不能成立专门督查机构的,政务督查工作原则上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主任任督查联络员。同时,按照政治强、思想好、业务精、作风硬的要求,明确政务督查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
  各镇乡、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人员积极性。对上级部门批转的督查件、批示件,必须通过督查人员,由其转办、催办,并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要善于给督查人员出题目、交任务、压担子;要为督查人员提供列席会议、阅读文件、跟随领导调研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赋予督查人员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等职能。
  督查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对本镇乡、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领导所作重要批示,要严格按照督促检查工作程序,立案督查,确保落实,树立地区及部门领导的工作权威,要掌握电子政务知识和微机操作技术,使自己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各镇乡、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主管领导和督查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有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区政府督查室备案。
  区政府督查室要通过培训、座谈等形式,加强对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考核
  政务督查工作列入全区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由区效能办会同区政府督查室按照责任单位、工作标准及完成时限严格进行考核。对所承担督查事项推诿扯皮、久拖不办的,对逾期未办且未说明原因的,隐瞒不报、失实谎报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的,不符合公文办理要求的,每发生1次按规定扣除相应的分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监察局进行问责追究,严肃处理。
  第九条 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区委督查室及区人大、区政协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区委、区人大、区政协交办事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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