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财政资金使用和监督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06〕1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财政资金使用和监督办法》已经2006年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怀柔区财政资金使用和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维护财经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融资、政府非税收入、其他财政性资金。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等事项进行的监督检查、处理或者处罚。
第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预算单位要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范畴,实行部门综合预算。
第五条 各单位所有财政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结合政府非税收入改革,按照“票款分离”、“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及我区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将所有财政资金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确保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资金的使用坚持“部门预算、项目进度、用款计划、规定程序”的原则。列入部门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按照确定的项目及进度情况,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用款单位;列入部门预算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要按照确定的项目及实际情况,编制用款计划,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额度支付财政资金。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支出项目,必须填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