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06〕1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已经2006年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怀柔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服务、法制、责任的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区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含镇乡、街道办事处、垂直管理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职责影响区整体工作部署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问责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职责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贯彻或者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上级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影响区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或疏于管理处置不当,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