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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公务员警示训诫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公务员警示训诫暂行规定的通知
(怀政发〔2006〕1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公务员警示训诫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怀柔区公务员警示训诫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行力,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我区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制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深入推行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6〕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示训诫,是指对公务员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存在的情节较轻、尚不够成行政告诫、行政处分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示训诫:
  (一)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所列苗头性错误行为的;
  (二)由于工作不严谨,经常出现一般性工作过错的;
  (三)由于思想散漫、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延误工作进程的;
  (四)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方面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
  (五)在重大决策中出现一般性决策失误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在执行上级政策中出现一般性工作偏差的;
  (七)在部门之间由于工作不主动、不配合,甚至相互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或一般性失误的;
  (八)由于服务态度不热情,行为举止不礼貌,服务对象有反映,影响本单位社会形象的;
  (九)违反本单位工作纪律,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十)有其他过错行为需要予以警示训诫的。
  第四条 警示训诫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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