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行政系统重大工作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怀政发〔2006〕1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行政系统重大工作事项报告制度》已经区政府2006年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怀柔区行政系统重大工作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全区行政系统重大工作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保证各项重大工作事项的圆满完成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上报,根据《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6〕2号),制订本制度。
一、需报告的重大工作事项范围
(一)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和区长办公会议定的由全区行政系统各单位承担的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
(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由全区行政系统各单位承担的其他重大工作。
重大工作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确定。自本制度正式实施起10日内,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确定全区重大工作事项及其责任单位并予公布。此后每月5日前,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确定上月新增加的重大工作事项和责任单位,与上月完成的重大工作事项一并进行公布。
二、报告的责任单位
报告责任单位为承担重大工作事项的全区行政系统各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重大工作事项由一个单位承担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报告;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报告。重大工作事项涉及多个单位,在涉及其他单位环节受阻致使无法按要求推进的,在牵头单位报告整体情况的同时,受阻环节主要涉及单位也要报告受阻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
三、报告内容
(一)重大工作事项的详细进展情况;
(二)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需区政府协调或者需其他单位配合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