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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群众演员市场管理的意见

  三、加强对群众演员经纪人的培育和监管
  (一)要适应我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促进和规范北京市经纪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1号)规定,鼓励和促进群众演员经纪人的发展,扶持和培育一批业务精、能力强、信誉好的群众演员经纪人,并对在我区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纪人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加强对群众演员经纪人的指导和监管,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其经纪行为,推进经纪执业人员资格管理规范化,提高经纪人整体执业水准,促进经纪人队伍健康发展。
  (二)规范群众演员经纪人注册登记。凡有意从事群众演员经纪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应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纪人资质,并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纪活动。没有取得经纪资格或未依法注册登记者,一律不得从事群众演员中介活动。
  (三)规范群众演员经纪人的经营行为。群众演员经纪人自愿加入群众演员协会,并将有关资料在协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群众演员经纪人必须依法从事群众演员中介活动,严禁各种违法经纪行为和经营活动。
  (四)规范群众演员的招收和管理。群众演员经纪人要从合法影视职介公司接收外地来怀柔的群众演员,建立群众演员个人情况资料库,按群众演员协会章程的规定推荐入会和备案。群众演员经纪人要做好对群众演员的培训工作,关心群众演员的生活,按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群众演员居住大院的管理,保障群众演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五)规范群众演员的使用。群众演员经纪人应按协会的要求和程序,具体组织群众演员上戏。群众演员经纪人要依法与影视剧组签订相关劳务协议,并与招收录用的群众演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群众演员的合法权益。已签订的劳务协议副本应送群众演员协会备案。
  四、发挥群众演员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一)群众演员协会作为我区群众演员市场的社会性行业自律组织,应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会员做好从业规范、职业推介、教育培训和权益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促进我区群众演员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服务。
  (二)群众演员协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协会应保障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并监督其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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