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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使用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使用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06〕2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使用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第16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怀柔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使用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方便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使用北京市怀柔区科技及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支持条件
  (一)担保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拥有市、国家、国际级技术水平。
  2.符合本区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导向。
  3.产品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4.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1)产品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解决了关键技术、关键工艺及关键元器件材料问题,已有科研样机,有明确的市场前景。
  (2)产品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产品的样品样机的使用和产品鉴定,并已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胜任的生产营销负责人和骨干队伍。
  (3)产品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信誉。
  (4)技贸、经贸型项目和加工项目,应有与进货方、出货方签订的正式合同。
  (二)担保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为北京市科委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
  2.在怀柔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生产经营,向税务机关纳税。
  3.有保证的盈利能力和还款能力。
  4.有健全的现代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管理制度,必要的管理机构和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5.企业法人和经理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的经济来往中,没有违反合同或约定的不良记录。
  6.企业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人能够接受的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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