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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审核应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预算价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工程类别、规费、人工费的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成果文件是否有造价员、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及单位公章(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

  (五)在核定工程招标控制价时,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价格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

  (六)通常情况下,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七)暂估价、甲供材料在工程造价中的比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总价的15%,且不得高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对于特殊工程暂估价、甲供材料超出比例的,应在建筑工程招标的同时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应将审核意见记入《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并分别发送给招标人和市招标局,市招标局应监督招标人落实审核意见。

  第十条 招标人在向市招标局办理招标文件审核备案时,应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未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应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布,并提供相应电子文档。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但可以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

  第十二条 因修改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答疑等原因调整招标控制价的,应将有关资料送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登记,经审核后报市招标局审查备案,并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对所有投标人公布。

  第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认为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后5日内向市招标局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并填写《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复核申请表》(附件2)。市招标局应会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由市招标中心招标控制价评审科组织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处理结论在受理后的10日内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发现招标控制价确有错误的,市招标局责成招标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按规定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将修改后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市招标局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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