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落实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区犬管办要制定对举报违法养犬行为的奖励措施,加强对群众举报奖励举措的宣传,对受理的群众举报线索,逐一核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相关举报奖励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六)建立群众自治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社区文明养犬自律会作用,吸引养犬户加入自律组织,支持其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系列活动,增强养犬人的自律意识。
四、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按照《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履行如下职责:
(一)公安分局: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手续,查处无证养犬和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行为;协助区畜牧中心及时捕捉无主犬,做好无主犬寄养和病死犬的无害化处理;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指导居(村)委会组建养犬人参加的文明养犬自律会,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养犬活动,积极创建和谐社区,引导养犬自律会辅助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养犬管理工作宣传方案,对全区养犬管理宣传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区属新闻媒体宣传犬病防疫知识、养犬法规、违规养犬典型案例等;指导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宣传工作。
(三)区综治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综合执法,并制定考核标准,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有关部门考核内容。
(四)区农委:会同工商分局加强对犬类养殖场的审批、监管工作,控制总量。
(五)区畜牧中心:负责辖区内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负责做好犬病防疫知识宣传工作,提倡养犬市民对犬只实施绝育;负责对全区登记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牵头负责对无主犬进行捕捉,检疫后送公安分局收容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免疫的无证犬,强制实施免疫;负责对犬类养殖厂、犬类交易市场以及进出区犬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强制免疫;对因城市改造,一般管理区成为重点管理区的犬养殖场,督促其限期迁移,并责令其办理相关许可,对未取得许可的,函告工商分局依法处理。
(六)区卫生局:负责做好预防犬病宣传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全区、24小时对外开放的狂犬病免疫门诊,方便被犬抓伤、咬伤群众就近诊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人用预防狂犬病疫苗的储备和注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