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
(怀政发〔2007〕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近年,我区养犬人数急剧增多,违规遛犬、犬扰民、犬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重点管理区一户养多犬、饲养大型犬、犬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而且妨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69号),结合怀柔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养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域划分及收费标准
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实际,参照周边区县情况,现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养犬管理区域划分及收费标准的通告》(怀政发〔2006〕20号)确定的区域划分和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区域划分。
我区养犬管理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在东至京承铁路、京通铁路,南至京承铁路南关段、石厂环岛,西至京密引水渠、怀柔水库东岸大坝、怀河东岸,北至富乐大街的范围内。
一般管理区:上述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收费标准。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为500元,以后每年为200元。一般管理区内,怀柔镇、桥梓镇、庙城镇、杨宋镇、北房镇、怀北镇、雁栖镇(不包括原八道河乡辖区)每只犬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为100元,以后每年为40元;九渡河镇、渤海镇、雁栖镇原八道河乡辖区、琉璃庙镇、汤河口镇、宝山镇、长哨营满族乡、喇叭沟门满族乡每只犬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为50元,以后每年为2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今后如需调整区域划分及收费标准,由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犬管办)提出意见,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犬管办向社会公布。
二、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