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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乡要做好工程建设计划、拆迁、占地及协调等前期准备,组织工程招投标,负责工程进度、质量、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的编制等项工作。
  建设工程要引入市场化机制,采取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的工程施工单位和有资信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和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竣工后,由区建委和公路分局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镇乡政府负责接管新建乡村公路的维护管理。

第五章 养护资金的构成与管理

  第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路政局补助资金、区政府补助资金、乡镇政府配套资金3部分构成(具体标准附后)。
  (一)区建委负责区政府补助和配套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落实及相关的检查监督工作。
  (二)区财政局按乡村公路年度建设、养护计划安排区补助专用资金,并依据区建委和公路分局的检查验收文字资料按期拨付到各镇乡。
  (三)公路分局负责向市路政局上报乡村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协调落实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建设资金中,市路政局补助资金和区级补助资金根据中标价、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分阶段拨付给镇乡。
  (二)日常养护资金依据检查情况按季度拨付到镇乡,该资金主要用于各镇乡所管辖的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维护工程、养路工工资补助和镇乡公路管理机构办公,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三)镇乡政府要对养护资金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节约资金转入下年使用。
  (四)区建委、区财政局、公路分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检查验收拨款。
  (一)各镇乡每月对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二)区建委、公路分局每季度对全区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按检查验收结果确定拨付养护资金,并监督检查专项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
  (三)每年年底区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按乡村公路日常养护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各镇乡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
  第十三条 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资金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建委会同公路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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