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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各镇乡政府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落实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和路况,保证乡村公路完好畅通。

第三章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

  第四条 各镇乡政府要把乡村公路养护纳入日常工作,明确一名副镇(乡)长主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各镇乡成立乡村公路管理站,与村镇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村镇建设办公室主任兼任公路站站长,安排1-2名固定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检查养护质量和路况,包括进行日常检查巡视,路政管理、道路防汛和组织除雪铲冰等。
  乡村公路清扫、维护工作由乡村公路维护员负责。原则上每3公里乡村公路1名维护员。各镇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但必须按日常养护标准全面完成日常养护作业。
  第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市路政局制定的标准执行,保证路面整洁,无坑槽,行车舒适;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桥梁结构系统完好;确保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
  第六条 养护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配备固定办公地点和办公用品。
  (二)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到资料齐全,图表上墙。
  (三)按时向公路分局上报各种报表。
  (四)养护人员要严格执行公路养护作业标准。
  第七条 养护和路政管理。
  各养护单位要按时进行养护作业,养护人员上路必须身着标志服,加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各镇乡公路管理站应同公路分局路政大队密切联系,共同维护路产路权。坚决制止随意挖掘占用公路;严格禁止履带车在沥青路或水泥路上行驶;不得在公路上进行摆摊设点、堆物堆料等妨碍车辆正常行驶以及收取各种运行费等行为。

第四章 乡村公路养护和建设计划及施工

  第八条 建设计划主要涉及乡级公路、村级公路的新改建和大修工程(工程类别可分为路面、桥梁、涵洞、挡墙),养护计划包括日常维护及小修。
  各镇乡每年8月向公路分局上报次年建设和养护计划,区建委和公路分局核实后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同意后由公路分局上报市路政局。
  第九条 公路建设计划经批复、建设资金落实后,建设工程原则上由镇乡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分局对测量、设计和计划落实给与指导、监督;暂不具备条件的镇乡,可委托公路分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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