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07〕10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2007年第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怀柔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77号)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经市路政局正式确认编码的所有乡级和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
(一)乡级公路是指主要为乡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和行政村与外部联系的公路。乡级公路原则上长度不低于1公里,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
(二)村级公路是指主要为村(含自然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的村与外部联系的公路。村级公路原则上长度不低于500米,路基宽度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3.5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
(一)区建委代表区政府行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发展规划;制订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批准和下达年度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筹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各镇乡政府落实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公路分局为区公路行业主管部门,经区政府委托可拟订乡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实施技术指导,检查、监督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协调镇乡政府做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落实市路政局乡村公路建设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