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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促进人身保险公司委托非银邮类合作机构开办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促进人身保险公司委托非银邮类合作机构开办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
(深保监发〔2011〕88号)


市各人身保险分公司,异地人身保险公司驻深营销服务部:

  为促进深圳地区人身保险公司委托非银邮类合作机构开办电话营销业务(以下简称“合作机构电销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深圳市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人身保险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在深圳地区开办

  合作机构电销业务均须在我局备案。

  二、各公司开办合作机构电销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持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A类);

  (二)应具备运行良好的电脑系统、通话系统、录音系统、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听系统等运营基础设施;

  (三)应使用其所代理人身保险公司全国统一的电话营销专用号码。

  三、各公司在深圳地区开办合作机构电销业务,应在指定报纸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机构名称、电话营销专用号码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材料应向我局备案。

  四、合作机构的销售人员应当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销售人员致电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时,应明确告诉客户合作机构名称及其保险代理性质,应使用保险公司向我局备案的统一电话营销用语。

  五、各公司应承担对合作机构的业务管理责任,应对合作机构电话销售人员开展法律法规、保险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并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专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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