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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签订经济合同,须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由村经济合作社履行法律手续,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村应当按期搞好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承包上交收入全部纳入村帐管理。合同到期后,在清收承包交款的同时,及时做好延包和重新发包工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负责对生产经营和人事、财务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印章管理。村党组织的印章由组织委员管理(只设书记不设支委会的由书记保管)。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的使用,严格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20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暂时代为保管,并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集体重大损失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决定盖章和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
  对于一般性的公文处理和盖章手续,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批准;涉及宅基地、计划生育等重大事项的审批,由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时加盖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印章;涉及经济责任和签订经济合同需盖章的,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加强村级档案管理。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机构网络,添置必要的档案管理设备,做到档案资料收集齐全、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第七章 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向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对落实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情况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季度向村党组织报告一次,必要时应随时报告。村党组织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全程监督,并根据报告情况对重点工作和重点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积极探索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下可设村务、财务、重点工程、治保安全、环境卫生等监督小组。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村民代表会议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村内各项经济、社会事业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实行“三年一轮审”制度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等进行专项审计。对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以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对他们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八章 村干部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乡、镇、街道党委和村党组织要积极做好村级后备干部工作,通过公开选拔、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党组织考察等工作,建立数量相对稳定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尤其是要建立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后备人选。村党组织要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锻炼。乡、镇、街道党委每年要对村级后备干部进行一次培训,并进行评议和考察,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从优秀村干部中选拔录用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制度。按照既要有竞争,又能适当倾斜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编制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一定的公务员考录指标,单独编制录用计划。对长期在村干部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并受到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奖励表彰的优秀村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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