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村务公开的方式:应当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村务公开栏,及时向村民公布。有条件的村,要以“村务简报”等书面形式发放到户,并积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一些时限较长的村务,可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布一次进展情况。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集体财务往来频繁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三)村务公开的程序: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切实加强村财务管理。
(一)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村民民主理财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帐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三)实行村级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村级日常经费的支出原则上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数额巨大的经费使用和支出必须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基础上,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授权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审批权限、金额的界定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根据本村实际讨论提出方案,并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四)继续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村级财务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实行代理记账,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统一会计核算、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切实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村集体土地管理、宅基地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村集体资金对外投资经营,集体资产拍卖、转让或实行各种形式的租赁经营等,须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方案,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集体一律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已有经济担保的,要办好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手续。严格执行资产评估,以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鉴证的集体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和租赁,应接受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实行公开招标,其结果向村民公开。
第三十三条 切实加强对村建设工程和各类项目的管理。村办公设施、道路、桥梁、自来水、农业设施和其它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建设,以及较大工程项目的维修,均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承包。建设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工程建设合同。村应建立质量监督小组,随时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村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村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第三十四条 切实加强村经济合同管理。村的各类公益事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村的各业承包经营或租赁项目,主要包括村集体土地、房屋、渔塘和其它村集体固定资产有偿租赁等,都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