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民主恳谈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初或年终进行,参加对象为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全体村民。民主恳谈会可与村干部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及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加,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可举行,必要时可吸收不是村“两委”班子成员的党员、村民代表、团妇组织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或由村党组织书记委托党组织副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议题由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或根据村委会事先报告的事项提出和确定。
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议方为有效。其中涉及村民自治的问题,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研究讨论涉及本人、家属、亲属的利益关系的议题时,要自觉说明关系并回避。
第二十七条 村党员议事会是党员参与本村重大问题决策和党内事务管理的一种形式,可结合村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可委托副书记和委员主持,有关会议可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会议。会议的议题由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和确定。村党员议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村民会议是村级事务决策的最高形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有关事项。对于自然村分散、外出人口多、村民会议召开难的建制村,要积极采用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做好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工作。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但必须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村党组织或上级政府负责召集。会议议题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十分之一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出,经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会前2天告示村民。村民代表要主动联系户和村民,征求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票决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票决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决议、决定相抵触。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程、财务管理制度等,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第三十条 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1、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2、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3、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4、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5、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6、宅基地使用、村民建房审批情况;7、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8、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9、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10、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12、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和村干部报酬情况;13、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情况;14、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