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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实行“两推一选”(党员民主推荐、群众推荐测评、党内民主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有条件的地方,提倡进行党内直接选举。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和村民代表依法依章民主选举产生,村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社员)行使民主权利,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村党组织书记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负责人,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组织村委会成员选举时,要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合理的选举形式,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选举组织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自主地行使民主权利,推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能带领村民致富的选民为村委会成员。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无候选人选举方式或选民自荐的办法选举村委会成员。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设立秘密写票处,确保村民行使民主权利不受干扰。
  村团组织、妇代会成员的候选人预备人选由村党组织审查后分别报乡、镇、街道团委、妇联批准。村民兵连长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报乡、镇、街道党委审批。
  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及村集体(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任免,由村党组织提出建议方案,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村文书、出纳的初步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推荐人选,经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后,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村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重大事务主要包括: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3、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以及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4、学校、道路、水利、电力、自来水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5、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6、领取村干部误工报酬的人数及标准;7、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8、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民主决策过程中,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重大事务决策的一般程序:1、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提议案;2、党组织统一受理提议案,并召集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3、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后,通过民主恳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4、村民委员会集体的名义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票决,并形成书面记录; 5、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要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外的其他一般性事项,经村党组织酝酿,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即可付诸实施。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村级民主恳谈会由村党组织主持召开,主要内容是:
  (一)通报村“两委”的工作情况;
  (二)接受党员、村民关心的热点、疑点、难点问题的提案和质询;
  (三)答复解释党员、村民提出的问题,论证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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