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村党组织要加强对外出、外来流动党员的管理。党员外出必须向村党组织报告,及时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定期汇报工作思想情况。村党组织要与外出党员保持每季一次以上的联系,及时了解外出党员的情况,为外出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提供便利。对外来党员按规定转来的组织关系必须接纳,对持有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证的党员,应认真组织他们过好组织生活。在外出、外来流动党员相对集中地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党组织,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一)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结合农村实际,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推行“入党积极分子群众推优制”,采取公开投票、民主测评、考试选拔、群团推荐、联名推举等方式,推荐优秀分子并确定为发展党员的培养对象,并加强对推优对象的考查和评价监督,加强对培养对象的动态管理。注重在农村优秀青年、妇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骨干和一线优秀员工、务工经商人员、种养殖能手中发展党员。对不是党员的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要重点加强教育培养,具备条件的要及时吸收到党内来。认真解决农村党员年龄老化问题和一些地方发展党员的家族化问题。要特别注意培养吸收35岁以下的农村优秀青年和妇女入党,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
(二)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实行发展党员全程公示制度和票决制,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扩大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
(三)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不如实汇报情况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召开支部大会,不坚持有关工作制度,不认真对待公示中群众的反映,不严格把关,采取违纪违规的方法接收预备党员、进行预备党员转正的,要追究支部书记等责任人的责任;对那些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要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违反党纪的要给予党纪处分。村党组织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连续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村,村党组织及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积极推行党务公开。村党组织要结合村务公开,将党组织活动计划,党员参加“三会一课”、参与党内活动、缴纳党费等履行义务情况,党员“双带”、党员结对帮扶等发挥作用情况,党员发展公示,积极分子和村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等情况,党员民主评议结果,党内先进评比公告,党员奖惩等情况,定期向党员和群众公开。
公示、公告的内容可随时公开。公开前,要将公开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公开时,要在固定公开栏处设立意见箱或公布意见反馈电话;公开后,要对党员群众反馈的意见及时解释、答复。要成立由若干名普通党员组成的党务监督小组,负责收集群众意见,督促支委会反馈。
第四章 民主选举
第十八条 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村干部职数,每村的干部职数一般为3至7人,具体职数根据村规模大小确定。提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领导班子成员交叉兼职。村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但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和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是党员且具备条件的,可按党内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村党组织班子;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村党组织委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村两委班子中妇女干部和年轻干部应当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九条 提倡把具备以下要求的同志选任为村干部: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能自觉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精神以及村班子集体决议履行职责,带头遵纪守法,履行村规民约;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带领群众发展农村经济,共同致富,能统筹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思想解放,作风务实,有改革创新意识和艰苦创业精神,热心为村民服务,善于做群众工作;
(五)有较高的群众公认度,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作风民主;
(六)年富力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村主要干部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