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村民兵连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民兵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村民兵连主要职责:
(一)抓好民兵组织落实,搞好一年一度的民兵整组,配备好班、排干部,健全活动制度;
(二)根据上级的年度训练要求,选好训练对象;
(三)协助做好每年的征兵工作;
(四)带领民兵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五)组织民兵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六)带领民兵参加“三个文明”建设,带头移风易俗,讲文明、树新风。
第十条 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
(一)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团组织、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群团组织等其他村级组织要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
(二)村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其他村级组织发挥作用,引导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群团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支持村民自治,支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村“两委会”成员及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村党组织的集体领导和班子团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带领广大农民群众,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第三章 村党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村党组织设置
(一)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或党员人数不足50名,但村内企业、专业协会等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总支。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组织受乡、镇、街道党委领导。
(二)村党组织要着眼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提高党组织和党员活动效果,根据任务形势的变化,及时提请上级党委调整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把党的工作覆盖到本村的非公有制企业、农村产业协会和专业协会等组织中。
第十二条 开展“五好”村党组织创建活动。村党组织创建目标为争“五强”、创“五好”;即强核心,争创领导班子好;强素质,争创党员干部队伍好;强管理,争创工作机制好;强实力,争创小康建设业绩好;强服务,争创农民群众反映好。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凡属村党组织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组织委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须报上级党委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
村党组织委员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委员主持,会议形成的决定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村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召开党员大会,参加会议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一半方可进行。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参加选举的党员人数须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才可当选。
党员大会需要作出决议的,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决议须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
(一)村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在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的基础上,不断丰富组织生活的有效形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
(二)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农村党员都要参加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并掌握一至两门农村适应技术,不断提高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
(三)村党组织要结合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评议应实行党员评议和群众评议、定性评议与定量评议相结合的“两评两定”的办法进行。对不合格党员要按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四)实行党员分类归位、设岗定责制度。党组织要按照因事设岗、因人定岗的原则,结合党员特长,采取党员自愿申报与民主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设置相应的岗位,明确具体职责,充分发挥无职党员作用。
(五)建立党员帮扶制度。村党组织要根据每个党员的专业特长和具体情况,采取组织决定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联系对象。有能力的党员一般应联系一户发展户和一户贫困户,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