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是村民在自愿互利原则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集体所有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提供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职能。主要任务是: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三)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四)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
(五)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六)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七)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家庭、联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八)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九)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第七条 村团组织是共青团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组织,是党联系农村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村团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团结、带领团员青年完成各项任务,带领广大农村青年积极投身农业产业化、青年志愿者等活动,为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二)组织团员青年学习政治理论、新知识和实用技术;
(三)加强对团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做好团员发展、“推优入党”等各项团务工作;
(四)关心团员青年利益,积极开展适合农村青年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 村妇代会是妇女联合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妇女的桥梁和纽带。村妇代会主要职责:
(一)在村党组织领导和乡、镇、街道妇联指导下开展工作,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农村妇女发扬“四自”精神,争做“四有”新人;
(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代表妇女参与村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
(三)组织妇女开展“双学双比”、“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四)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妇女后备干部工作,帮助妇女解决各种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