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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3日)废止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台市委办〔2005〕87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5日

  台州市村级组织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中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不断推进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村级班子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村级组织工作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的章程进行工作,在村级组织和各项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二)坚持依法自治的原则。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范围内,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切实保障村民群众各项民主权利的落实。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过程中,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
  (四)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相信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抓好村级组织建设,开展各项工作,切实保障村民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坚持协调配合的原则。村级各类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整体功能。

第二章 村级组织设置和职责

  第三条 建制村设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下同)、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团组织(含团委、团总支、团支部,下同)、妇代会、民兵连等组织。村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第四条 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财务人员及村集体(控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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