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年审有关规定的通知


  年审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归档资料实行一户一档,具体内容包括:

  1、残疾职工花名册

  2、残疾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残疾职工调转单

  4、鞍山市社会福利企业年度资格认定表

  5、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6、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审核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年度审查结果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在《鞍山市社会福利企业年度资格认定表》填写年审意见后,以正式文件下发合格与不合格社会福利企业年审结果名单,并于2009年5月底前抄送市局。

  六、年度审查政策规定

  1、根据财税[2007]92文件规定,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4、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5、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1)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2)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安置比例及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6、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